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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密切社保的朋友们而言,无论是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还是职工养老保险计划,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确保至少已连续缴纳社保满15年,这样才能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换言之,15年的缴费年限构成了获取养老金权益的“基础线”,若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就意味着无法充分享受到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核心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人在临近退休时发现自己并未能完成15年的社保缴纳。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妥善处理呢?

近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项新政策,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未满的社保年限,直至达到15年整。

那么,具体什么样的情况允许一次性补缴?又该如何操作呢?接下来,大家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了解这一新政策吧。

2024年起,社保没有缴满15年的,3个方案可以处理

最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微信平台上针对“临近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给予了详尽的解答。

政策原文: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累计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则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然而,倘若面临达到退休年龄,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却未满15年的状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无需焦虑,针对这一问题,官方也提供了以下3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照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可在待遇领取地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

具体来说,对于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已参保的人员,若在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以满足领取待遇的条件。

第二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同样有权申请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从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第三种: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若个人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权提交书面申请以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既定程序,在得到本人书面确认后,正式结束该参保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将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拓展:

对于部分用户关注的“社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是否允许一次性补缴”的问题,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仅在两种特定情形下,参保者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一种情况:早于2011年7月1日参保

若个人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前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首先可选择延长缴费期限,最长可延至缴费满5年。若延长期限结束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则允许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以达到15年门槛后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种情况:2011年7月1日之后参保

而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继续按月缴纳直至满足15年的缴费要求,然后方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在此情况下,不允许直接一次性补缴,而是需持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社保没有缴满15年,就一定领不了养老金吗?

实际上,对于一部分群体而言,在未缴满15年社保的情况下,依然存在途径可以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金待遇。这是因为社保累积年限的计算不仅包含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段,还涵盖了视同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者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段。

2、视同缴费年限则是指在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始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或个体参保者所拥有的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并且这一部分年限不包括折算工龄。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这样的问题:若某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尚未满15年,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呢?

那么,针对不同人群,应如何确定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呢?

1、对于国有企业及其改制后企业的原固定职工群体

自1992年7月起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以来,企业和职工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将被认定为缴费年限。在此之前,即1992年7月以前,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方法,这部分工龄将被视为等同于已缴费年限。

2、对于国有企业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其实际缴费年限是根据企业和职工本人在此期间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长来确定的。若他们在成为企业职工之前曾有军龄或知青下乡的经历,这些时段也将被视作等同于缴费年限。

3、对于那些经由原劳动部门正式批准招录并进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该类企业在改制后的形态)工作的职工

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开始实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政策的当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将被用来确定缴费年限。在这项统筹政策实施之前的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所计算出的连续工龄,同样会被视为已缴费年限。

4、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将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 若职工曾有军龄或知青服务期,这部分时间也将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

在满足原为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这些职工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将会被累计计算。

5、对于个体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同样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准。若有军龄或知青年限,这部分经历也将被视作等同于缴费年限。

同样地,若个体参保人员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并已充分参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按要求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他们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也会一并累积计算。

6、对于转业和退役军人,当他们进入企业工作或选择自主创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将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并与他们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7、针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编制内的职工,若他们离职到企业工作或选择自谋职业,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连续工龄同样会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其中,如果他们在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实际缴费记录,则这部分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计算。

8、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而在不同地区参保的情况下,无论户籍所在地为何处,其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所积累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应与其在其他地区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其累计缴费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

9、针对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在其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然而,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所对应的连续工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不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10、对于被企业开除或除名的企业职工,其在开除、除名前后所积累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一并计入累计。同样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在被开除、除名之前的连续工龄并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计算。

以上就是社保新政策的相关信息,不知道大家看完之后,还有什么疑问呢?欢迎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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